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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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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理财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在理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若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不负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理财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等于理财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结束。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提出恢复合同原有效力的请求,经理财保险人同意,并补交理财保险费后,中止的合同即恢复效力。如果在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理财保险合同即从合同中止时解除。

(1) 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理财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根据我国《理财保险法》规定,理财保险合同中止仅适用于人身理财保险合同,分期支付理财保险费的长期人身理财保险合同,投保人因疏忽或经济状况变化而不能按期缴纳理财保险费,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理财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但在实践中,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也适用于某些财产理财保险合同,如由于被理财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理财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在住所地存放易燃、易爆的货物等,理财保险人有权请求被理财保险人予以更正,在更正之前,理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理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若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不负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
(2) 理财保险合同的复效。理财保险合同的复效是相对于理财保险合同的中止而言的,它是指理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开始生效。理财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等于理财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结束。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提出恢复合同原有效力的请求,经理财保险人同意,并补交理财保险费后,中止的合同即恢复效力。如果在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理财保险合同即从合同中止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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