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所采用的一项司法制原则,即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目前,诚信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理财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而且又具有独特的经营特征,由此对参与理财保险活动的双方主体诚信的要求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即理财保险双方必须履行最大的诚信。由此,最大诚信原则已成为理财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和信用。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要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理财保险合同双方主体在订立和履行理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信守合同条款;否则,若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因此主张合同解除与无效,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而受到的损失。
为什么在理财保险活动中,理财保险双方主体必须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呢?这主要是因为理财保险关系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如在国外理财保险中,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签订理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理财保险人一般无法对理财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勘,对理财保险标的的保险风险程度等情况,主要是根据投保人单方面的陈述或告知来了解,然后再据此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的告知是否准确完整,对理财保险人承担的义务关系极大。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会严重侵害理财保险人的利益。同样,由于理财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通常是由理财保险人拟定理财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合同条款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理财保险人曲解条款意思以引诱投保人又会侵犯投保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理财保险主体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理财保险合同时应具有“最大诚信”,从而形成了理财保险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对理财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理财保险实践中,由于理财保险双方在业务中所处的地位与掌握的信息不同,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约束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了,因为投保人想把保险风险转嫁出去,对要投保理财保险标的的保险风险情况最清楚,而他可以事先了解理财保险条款和理财保险单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保;而理财保险人除了调查所得的情况外,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若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理财保险人是难以及时发现的。由此投保方处于主动地位,但为了保护理财保险人的权益要求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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