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
理财保险合同终止,其效力自终止时起消灭,而不溯及既往,所以理财保险人在合同终止前已收受的理财保险费不必返还,但在合同终止后理财保险费如已交付,投保人对交付的理财保险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理财保险合同中途终止的,自理财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理财保险费属于理财保险人的应收部分,剩余部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理财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理财保险费)则应退还投保人。理财保险标的非因理财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理财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或部分灭失而终止合同的,如终止后的理财保险费已交付,应予退还。人身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理财保险人有权收取自理财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理财保险费。人寿理财保险合同非因理财保险合同载明的理财保险事件或事故造成被理财保险人死亡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理财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缴费年限退还保费;收费 2 年以上有现金价值积累的,理财保险人返还现金价值;不足 2 年的,理财保险人返还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
理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理财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素有“最大善意合同”之称。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不可避免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引起争议。理财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理财保险合同订立后,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就理财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分歧或纠纷。这种分歧或纠纷有些是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互异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由于理财保险合同比较特殊,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被理财保险人与受益人以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因此,争议所反映出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这就需要一套较完善的理财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来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在我国理财保险实务中,主要包括理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理财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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