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理财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约定关于理财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理财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 理财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3) 理财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4) 理财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 理财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理财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是理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是理财保险合同关系人。
理财保险合同客体为可保利益,理财保险合同内容是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一般通过理财保险合同的条款表现出来。理财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投保单、理财保险单、暂保单和理财保险凭证等理财保险单证。
理财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理财保险人就理财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理财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理财保险合同在主体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理财保险合同成立是理财保险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理财保险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从而实现权利的法律行为。理财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理财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主要包括理财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效力的变更。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理财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理财保险合同争议是在理财保险合同订立后,理财保险合同主体就理财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其解决方式主要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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