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理财保险给付应享有的权利说明
人身理财保险给付后,理财保险人一概没有追偿权《理财保险法》规定:人身理财保险的被理财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理财保险事故的,理财保险人向被理财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理财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如果从人身无价的原理来讲是完全正确的,也就是说被理财保险人遭受理财保险责任事故后,既可以得到理财保险公司的赔偿,也可以同时得到致害人赔偿。但是对于目前人身理财保险中由于伤残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理财保险来讲,如果简单套用此条规定并不合理。特别是在存在第三人致害被理财保险人而第三人负有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偿付医疗费)的情况时,完全否定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给付后的追偿权,这就在客观上免除了第三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违背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如果被理财保险人同时从理财保险人及致害人两方面得到了双份医疗费用的补偿,又违背了被理财保险人不能因理财保险而获利的原理。实际上,能否赋予理财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并不在于是人身理财保险还是财产理财保险,而在于是补偿性的理财保险还是定额性理财保险。
对于定额性理财保险来讲,其赔偿额是理财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定的给付金额,而不计损失大小。而补偿性理财保险则不同,它只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言,并确定了不能因投保而获益的原则,所以也就产生了理财保险人在给付后具有追偿权的问题。同理,医疗费用理财保险, 其标的是被理财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理财保险人的理赔只是对被理财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一种补偿,理应归入补偿性理财保险(损失险)范畴。据此理财保险人应获得追偿的权利。所以,当医疗费用理财保险仍归属于人身理财保险范围时,《理财保险法》应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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