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利益的含义

理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定义可以看出,并不是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的任何利益都能成为理财保险利益。构成理财保险利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1)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有如此,当该项利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主体才能依法主张这项利益。合法的利益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如《理财保险法》、 《民法》等,以及法律认可的渠道,如有效合同等而获得的。如果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以非法利益投保,就不构成理财保险利益,即使在理财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理财保险合同,此理财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如货主走私的货物、小偷偷来的赃物、官员受贿所得财物等都不能作为理财保险标的保家庭财产理财保险,即使投保人与理财保险标的之间也具有某种利益,但因这些利益是非法的,所以不能成为理财保险利益。
2) 必须是客观上能确定的利益
客观上能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与预期利益。其中,现有利益是指目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预期利益是指客观上能够实现的合法的未来利益,如企业的预期利润、农民的预期产量。需要注意的是,预期利益必须是基于现有利益可能产生的利益,而不是设想利益,如某人设想 5 年后他要在市郊拥有一栋豪华别墅,并以此作为理财保险标的去理财保险公司投保,理财保险公司肯定不能接受其投保申请,因为这不是预期利益。
3)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能以货币计量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能用货币衡量的。投保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理财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损失不能用货币来计量,那么,即使理财保险事故造成了损失,也难以确定应予补偿的数额,理财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也无法实现。因此,理财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是理财保险标的的实际或预期价值,而由于人身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计的,由此确切地说人身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利益无法以货币计量,由此在理财保险实务中,人身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根据被理财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理财保险费的能力综合拟定。
通过对理财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的剖析,衡量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是否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是否会因理财保险标的的损毁、 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即如果因此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存在理财保险利益,否则理财保险利益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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