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当事人弃权说明
弃权,是指理财保险当事人主动放弃自己在理财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在理财保险实践中,弃权主要是约束理财保险人。由此,弃权通常是指理财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构成理财保险人弃权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理财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二是,理财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对于明示表示通常有书面文字证明,比较容易判定;而对于默示表示则可以从理财保险人的行为加以推断。一般地,理财保险人明知被理财保险人有下列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形,而依然做出如下行为,通常可视为默示弃权。
(1) 理财保险人或理财保险代理人明知与投保人订立的理财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实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存在,仍然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签发理财保险单收取保费后,就视为理财保险人放弃了只有在该险种规定条件下才可承保的权利。
(2) 投保人负有按时缴纳理财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投保方未按期缴纳理财保险费,理财保险人就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此时理财保险人在已知该种情形的情况下却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缴纳的理财保险费,则可表明理财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并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3) 在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理财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增加时,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增收理财保险费。若理财保险人已经知道该事项的发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视为理财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或增收理财保险费的权利。
(4) 理财保险合同规定,被理财保险人负有防灾减损义务,若投保方在理财保险期内以及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履行防灾减损义务,理财保险人可以解除理财保险合同。但理财保险人在明知存在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理财保险合同,此时视理财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5) 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理财保险人。若投保方无故逾期通知理财保险人,此时理财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偿或给付的抗辩权,却依然接受投保方的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等材料,可视为理财保险人放弃了对逾期通知拒绝赔付的抗辩权。
(6) 若理财保险人在得知投保方存在其他违背理财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均视为理财保险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保险合同中的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理财保险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不得再重新主张这项权利。
与弃权一样,在理财保险实践中,禁止反言也主要是约束理财保险人的行为。例如,如果理财保险人在上述情况下放弃了上述所列的各项权利,那么,在理财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投保方提出索赔时,理财保险人就不能再以投保方存在有这些过错而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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