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理财保险人的义务

被理财保险人的义务
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投保时,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理财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 被理财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理财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理财保险费。
(3) 在本理财保险期内,被理财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① 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理财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理财保险人承担。
② 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部分配备稳压装置。
③ 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理财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理财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理财保险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理财保险公司。
(4)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理财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理财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① 立即通知理财保险公司, 并在 7 天或经理财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③ 在理财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的实物证据。
④ 在被理财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⑤ 根据理财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 若在某一理财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理财保险财产中时,被理财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理财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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