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1. 车辆损失险的理财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理财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理财保险人与理财保险人协商确定,但理财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理财保险金额。
2.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①对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 4 个档次:2 万元、5 万元、 万元、 万元,但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机动车辆理财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②对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 6 个档次:5 万元、 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③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理财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理财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投保人和理财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3. 理财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理财保险人调整理财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在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理财保险人要求调整理财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理财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在理财保险人签发批单后,申请调整的理财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才有效。对于车辆损失险,调整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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