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的间接营销渠道
理财保险的间接营销渠道
间接营销渠道又称中介人制,是指理财保险公司利用理财保险代理人和理财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理财保险商品的方法。在理财保险经济尚不发达时期,理财保险公司大多采用直销制进行理财保险营销,即使现在也仍有一些理财保险公司沿用这种方法。然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理财保险市场中,理财保险公司在有限度地依靠自己的专业人员进行直接营销的同时,应更广泛地利用理财保险中介人进行间接营销。
1) 理财保险代理人
理财保险代理人是直接受理财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理财保险代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授权范围不同,可分为总代理人、地方代理人和特约代理人;按代理性质不同,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按代理对象不同,可分为独家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等。
2) 理财保险经纪人
理财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按险种可将经纪人分为寿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和再理财保险经纪人。
3) 理财保险代理人与理财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理财保险代理人和理财保险经纪人都是理财保险中介,都是理财保险的间接营销渠道,对他们的合理利用,都有利于减少理财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扩大理财保险公司的客户群。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一是主体不同。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理财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而理财保险经纪人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法律地位不同。理财保险代理人是理财保险人的代理人,代表理财保险公司的利益,为理财保险公司招揽业务;而理财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运用专业知识为投保人争取合适的理财保险保障。
三是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理财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时,必须以理财保险人的名义进行;而理财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理财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效力直接对理财保险人和投保人产生约束力,其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由理财保险人承担;而理财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效力作用于自己,其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五是民事责任不同。理财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和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而理财保险经纪人由于在办理理财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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