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理财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缴纳理财保险费标准核定的内容
凡属理财保险费统筹范围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定时定额上缴理财保险费。在缴费前,先需进行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
(1)提取的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的理财保险费数额,应以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全年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并收缴。
(2)提取的人数:统筹单位应缴纳理财保险费的职工人数,按本单位上报给国家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劳动情况》统计表中的职工年末人数(扣除招用农村劳动力人数)计缴;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各类企业,其当年应缴纳的理财保险费人数,按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实际人数计缴。
(3)理财保险费的变更:每年全市(县)理财保险费集中核定工作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理财保险费核定变更手续。
第一,用人单位应缴理财保险费的数额和年度核定的数额发生变动时,须持《理财保险费缴纳证》和上季或月度劳动工资报表办理理财保险核增或核减手续。
第二,根据国家法律、法律的规定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后,自破产、关闭、被解散(撤销)、被兼(合)并之日起在规定的日内,持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须持有关法律文书、批件、证明和《理财保险费缴纳证》办理理财保险费核减手续。
第三,兼(合)并企业,自兼(合)并之日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日期待有关批件、证明和《理财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理财保险费核增手续。
第四,分立企业,自企业分立之日起,按规定的日期,持有关批件、证明和《理财保险费缴纳证》及劳动工资报表办理理财保险费调整手续。
第五,新建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期限,办理理财保险费核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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