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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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险采取合作保险形式,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不可能直接兴办农村社会保险,只能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依托,以集体和个人集资为主开办农民社会保险.国家有责任在经济承受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对农民合作保险给予资金的支持和政策上的肯定.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可以有多种形式.在乡(镇)村企业发展情况较好的地方,可以明确肯定这样一种形式:每年由乡村企业为农民提供的保险基金,允许其部分的从税前列支,即国家通过让税的途径予以适当的支持.不过,这种做法必须是有控制的.
在目前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对乡镇企业提供的农民社会保险费搞大规模的税前列支是不妥当的.但如果不搞税前列支,又会对乡村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对目前正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乡镇企业来说,减轻各类负担,保证足够的发展基金至关重要.并且只有保证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才有长足的经济基础.如果负担过重,自然是弊多利少.这的确是一个难题,但我认为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但解决我国农民社会保险资金来源问题来说,按较小时比例有控制的允许税前列支终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农村合作保险要真正以防止贫困,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少到多,标准由低到高,适应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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