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合作理财保险的基本原则
根据一些乡村的探索实践,我们认为养老合作保险的基本原则应该是:
第一,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即对社区范围内的务工成员和年农成员一并实行养老保险.一般来说,对养老保险功意较早,要求较为热切的,往往是乡,j:寸企业的领导人和职工.田为企业发屉对于职工养老既提出了客观要求,又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但如果据此单独对乡村企业职工实施养老保险,而:舟务农劳动者排斥在外,则势必扩大社区成员之间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从而影响务农劳动者经营土地的积扳性,不利于确保粮食生产的稳步增长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乡村企业发熙的最初资金大多源于原集体农业经济的积累,这就包含着务农劳动者对社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片面实行务工劳动者养老保险,对务农劳动者的确有失公平.应该实行以工补农,使工农业劳动者平等地享受养老保险.
第二,促进效益提高的原则.在实行社区全体成员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应该有差别的让收入较高并希望老年生活更富裕的务工、经商人员现在多缴保险费,将宋多领养老金;对为本社区集体经济作出贡献的村、组织干部和其它有贡献者,适当增加养老补贴.池过鼓励为社区多作贡献、为个人多作储备来促进社区工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第三,多元有机合成的原则.我们不能认为合作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唯一形式,也不能把家庭赡养功能绝对化.我国农民养老应逐步走上合作保险,家庭赡养和老年农民自给性劳动等多元组合的路子.合作保险既可以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保证,又有利于提高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但在人口老龄比重较高的地方和养老高峰时期,难以付出足够的养老金.家庭赡养和老人自给性劳动,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难以使老人生活确有保证,但在经济上毕竟是两个来源,并且在解决老年人生活服务、感情需要问题等方面的作用也是合作保险所代替不了的.因此说,合作保险,家庭赡养、自给性劳动三者的相互取长补短,有机结合,将是农民养老的妥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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