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理财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全部终止;至于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今后承担的赔偿义务各险种有所不同.如:火灾保险按赔偿金额相应地减少保险金额;汽车、保险不减少保险金额,即使多次赔款累计超过保险金额,仍按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四.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种赔偿合同;赔偿合同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到损失时,保险人对投保人依约承担赔偿的合同.课程还讲述了两点:一点是解释保险单;勺三条原则;另一点讲的是诉讼时效.
(一)解释保险单的一般原则:
1、条文含混不清应按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进行解释;保险单的条款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广义解释,这是合乎法理的.
2、批单可以更改保险单,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内容有矛盾时:书写的内容优于打字的内容.打字的又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的附加条款又优于保险单上原先印就的条款.
3、每一张保险单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同样一批保险标的,分出几张保险单,各保险单的承保条件可以各不相同,各自作为单独的一个合同.
(二)诉讼时效期
课程讲述保险常见的索赔时效期和追偿时效期.
1、索赔时效期——财产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也有规定二年、半年、180天的),如果超过期限不向保险人申请赔款,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明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这种时效,法律上叫做“消灭时效.,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由于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从而义务人得以免除法律义务的制度.什么时候算索赔行为开始呢?被保险人发出出险通知就算作索赔行为已经开始,就不能再以超过索赔时效来拒赔.索赔时效,我国条款一般觌定为一年,也有规定为二年的(如国内保险),也有规定为半年的(如汽车保险),个别的有规定180天的(如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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