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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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执法、保卫、金融、财会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尽职尽责,鼓励他们为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法律与社会秩序,勇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特开办此理财险.
(1)理财险对象: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地执法、保卫、金融、财会人员均为本理财险地对象,可投保本理财险:
(2)理财险责任:被理财险人在理财险单有效期内,因理财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理财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理财险金:
被理财险人因理财事故造成死亡,给付理财险金全数;因理财事故造成被理财险人,以致永久完全丧失或永久部分丧失身体机能,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理财险金额.
被理财险人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与歹徒搏斗致,按前款规定给付双倍理财险金额.
被理财险人在理财险单有效期内,不论次或多次发生理财事故,理财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理财险金,但给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理财险金额全数.
(3)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理财险人死亡或残疾,理财险理财险与精神医学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被理财险人地自杀或犯罪行为;
被理财险人或其受益人地故意行为或欺骗行为;.被理财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疾.
被理财险人因疾病或因理财事故所支付地医疗、医药等项费用理财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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