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理财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从理财保险的传统功能来看,理财保险所提供给人们的服务是一种“保障”,即对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的可能发生的危险给予经济保障.对整个社会而言,理财保险有利于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对理财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
从需求方面来看,存在这大量标的面临着同样的危险,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主体都希望获得保障,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及时获得补偿;对于单个的投保人而言,通过参加理财保险,自己付出一定的财务成本(保费),换来的是一旦遭受损失就能够获得经济补偿,从而不再恐惧危险事故带来的不确定损失,将危险损失转嫁出去.由此可见,投保人出于成本比较的考虑,当前付出的成本小于未来的损失估计,从而对理财保险产品产生需求.
从供给方面来看,理财保险人用特殊的技术手段——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进行论证,证明完全可以凭借收取保费对被理财保险人因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盈利,从事理财保险有利可图.于是,理财保险人将大量的面临同样危险的个人或单位组织起来,按照损失分摊的原则向投保人收取理财保险费,建立理财保险基金,当被理财保险人遭受损失后向其进行经济补偿,理财保险人承担了未来的不确定损失.理财保险人愿意这样做也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理财保险人相信从被理财保险人处聚集的资金及带来的相应收益一定大于未来的损失,这样理财保险产品就有了供给.
在上述过程中,投保人购买了理财保险产品,向理财保险人缴纳理财保险费,换取被理财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权益;而理财保险人通过出售理财保险产品,收取了保费,对被理财保险人遭受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了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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