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财理财险金额和理财险费的计算
理财险金额是被理财险人对理财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理财险人承担理财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理财险费的基础.在被理财险货物发生理财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理财险金额就是理财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投保人投保运输货物理财险时,一般应向理财险人申报理财险金额.出口货物运输理财险的理财险金额一般是按CIF发票金额加一成(即加成率为10%)计算.之所以要按CIF计算,主要是为了使被理财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不仅货价的损失可获补偿,已支付的运费和理财险费也能获得补偿.之所以要加一成投保,主要为了在货物发生损失时,使被理财险人所支出的费用(开证费、电报费、借款利息、税款等)及进口商的预期利润能获得补偿.
对于加成投保的问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有规定.前者的规定是:最低理财险金额为“货物的CIF或CIP金额加10%”;后者的规定是:最低理财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格另加10%”.按照后者的规定,理财险金额可能高于CIF价格另加10%.例如,买卖合同所采取的贸易术语若为CIFC时,理财险金额便不是在“成本、运费及理财险费”的基础上另加10%,而是在“成本、运费、理财险费及佣金”的基础上另加10%.
当然,理财险加成率10%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财险人与被理财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货物、不同的区进口价格与当的市价之间不同差价,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理财险金额一般也是按CIF加成10%计算的.如果夫妻商人要求将理财险加成率提高到20%或3096,其理财险费差额部分应由夫妻买方负担.同时,夫妻要求加成率如果超过30%时,应先征得理财险公司的同意,在签定贸易合同时不能贸然接受,以防由于加成过高,理财险金额过大,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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