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理财保险合同
(一)适用范围
国际航空运输货物理财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际航线上用运载的货物,参与国际贸易或其他夫妻经济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就运输货物投保.
(二)险种及其理财保险责任
航运险:其理财保险责任范围比国内航运险狭窄,主要承担雷电、、爆炸所致货物损失;理财保险货物因理财事故或被抛弃所致损失;进行施救等所支付的费用.
航运切险:除航运险的理财保险责任外,还承担理财保险货物因外来原因所致损失.
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其理财保险责任与国际陆上运输货物附加战争险、罢工险基本相同.
(三)理财保险期限
其理财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货物未运抵目的地:理财保险货物未抵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理财保险责任至理财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后满30天终止.
货物转运至非目的地:理财保险货物未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在最后卸离的30天之内,理财保险货物需转送至非保单载明目的地时,理财保险责任至转运时终止.
货物在非目的地出售或继续转运至目的地:由于被理财保险人无法控制原因,致使理财保险货物运到非保单载明目的地时,在被理财保险人及时通知、必要时加缴理财保险费的条件下,理财保险单继续有效.若理财保险货物在非保单载明目的地出售的,理财保险责任至交货时终止,但无论如何,理财保险责任至卸离后满30天终止;30天之内,理财保险货物继续运往保单载明目的地时,理财保险人仍然负“仓至仓”责任.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