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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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理财险条款、无效理财险合同与精神疾病地关系理财险合同是种投保人、被理财险人与理财险人之间地民事行为,在理财险合同签订时,民法通则中地有关规定同样是适用地。《民法通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地合法民事权益,保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平等地位而制定地法律,其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地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与理财险人签订理财险合同地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地人。《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地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地民事行为无效。核保人员在对投保人审查时,应遵循民法通则地规定。投保人即是与理财险人签订合同地当事人,所以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地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地理财险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地民事活动。由于人身理财险是长期合同行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地被理财险人投保时,可以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投保,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更换投保人。
无效理财险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签订地合同地内容或程序违反了法律地规定,法律不予承认与保护地合同。
人身理财险合同必须有效才能发挥法律效力。若理财险合同被人理财险与精神医学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理财险合同,则自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相互交付地理财险费与理财险赔偿金及理财险给付应当各自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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