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说明

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以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残废或疾病为商业理财保险事故的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按照这概念,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只能是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法人、尚未出生的胎儿、已经丧失生命的死尸,均不能作为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在商业理财保险中,商业理财保险与财产商业理财保险构成商业理财保险的两大部类。
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特点
定额商业理财保险
由于的价值无法估量,商业理财保险不存在商业理财保险价值问题,保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是种典型的定额商业理财保险,这与财产商业理财保险根据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确定保额的特点形成鲜明的对比。所以,商业理财保险般不存在超额商业理财保险和重复商业理财保险的情况,发生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时,商业理财保险人按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理财保险金额给付。至于保额多少,原则上不)只受限制,只要被商业理财保险人需要,投保人有支付保费能力。但是,以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险种,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
给付性
由于的价值无法估量,补偿损失就无从谈起,发生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时,商业理财保险人支付的商业理财保险金只能是种经济帮助和抚慰,解决因商业理财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困境。为了区别商业理财保险金的不同性质,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上的商业理财保险金通常叫补偿金,而商业理财保险则称为给付金。这种给付性典型地表现在向第三者追偿的处理上,由第三者造成的商业理财保险事故,商业理财保险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后,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依然可以向加害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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