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理财保险的其他特殊条款
以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商业理财保险以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为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条件的商业理财保险,由于容易萌发道德危险,有些防范道德危险的特殊条款: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商业理财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子女投保的除外);
(2)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金额(父母为子女投保的除外);
(3)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质押,必须经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同意;
(4)即使父母为子女投保,商业理财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商业理财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故意犯罪的条款
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残或死亡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商业理财保险责任,投保人缴费满2年以上的,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条规定虽然很明确,但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死亡时,司法机关通常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故意犯罪性质就无从认定。
商业理财保险金丧失条款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责任,投保人缴费满2年的,商业理财保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该条款属于法定条款,依据是《商业理财保险法》的第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商业理财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商业理财保险费的,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商业理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道德危险,但显然不尽合理。
(1)就被商业理财保险人而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谋害行为,不啻是种理财事故,其被害而伤残或疾病时,自身亟须伤残或疾病给付;其被害身亡时,家属亟须商业理财保险金的经济帮助与抚慰。如今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却导致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失去商业理财保险保障,这与商业理财保险的基本原理不符。商业理财保险合同保障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利益,只有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故意犯罪、故意制造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故意自杀等行为,才应当导致其失去商业理财保险保障。
(2)若投保人故意谋害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受益人是无辜的,则受益人丧失商业理财保险金有株连无辜之嫌。
(3)若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之人实施谋害行为,却导致全体被剥夺受益权,则依然有株连无辜之嫌。
(4)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剥夺其享有的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权益,剥夺非行为人的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权益,违背了上述责任原则。其实,只要严格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剥夺行为人的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权益,就足以达到威慑并防止道德危险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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