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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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三种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商业理财保险)、外国资本商业理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商业理财保险)和外国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分公司)。其中合资商业理财保险和独资商业理财保险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外资分公司则没有法人资格。
资本要求
合资商业理财保险和独资商业理财保险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商业理财保险公司的出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资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同时,根据外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保监会可以提高上述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申请设立外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的条件主要有:经营商业理财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商业理财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与内资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出设立程序相同。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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