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的对象
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商业理财保险中介机构(商业理财保险代理人和商业理财保险经纪人、商业理财保险服务机构(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商业理财保险精算人)。
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的范围
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商业理财保险组织合法性、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业务合规性的监管;对商业理财保险经营安全性的监管;对商业理财保险组织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资格合格性的监管。
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的方式
综观世界各国对商业理财保险业的监管,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公示监管方式。这是商业理财保险业国家管理中最为宽松的种方式,其特点是国家对商业理财保险业不进行任何实体性的直接管理,仅将商业理财保险业的有关事项,如资产负债、经营成果等予以公布,其优劣由公众自己评判,而商业理财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设计、商业理财保险基金的运行等事项,由商业理财保险组织自主决定,国家般不加干预。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商业理财保险经营环境十分宽松,商业理财保险业可以自由发展,其缺点是缺少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损害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利益、不正当竞争等不良倾向。
(2)原则监管方式。这是国家通过立法,制订商业理财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商业理财保险组织共同遵守,并从形式上进行审查的种监管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比公示方式前进了步,但国家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往往难以触及商业理财保险经营的实体,监管容易流于形式,甚至出现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法的现象。(3)实体监管方式。这是指国家设置商业理财保险监管机构,由该机构对商业理财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人事乃至倒闭清算等,均实行实质性监管的方式。实体监管既未放弃形式上的审查,又追求实质有效的监管效果,是商业理财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均采用实体监管方式,我国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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