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人的合同履行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责任
承担赔付理财保险金责任,是理财保险人在理财保险合同上的最基本义务,也是体现理财保险职能的最后归宿。首先,理财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体现。
了理财保险合同双务有偿的特点,投保人付出保费,买的就是可能获得赔付的机会,既然可能成了现实,理财保险人当然必须履约赔付。其次,理财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可以帮助遭遇危险事故的被理财保险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从而实现理财保险的职能。因此,理财保险事故经确认,理财保险人应及时、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赔付理财保险金责任,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由此造成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理财保险人除赔付理财保险金外,还要承担损失赔偿或违约责任。
(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
理财保险人的这义务,是与投保方的施救义务紧密联系的,即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出于理财保险人利益(就施救可以减少理财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而言)而采取积极措施施救,理财保险人则承担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理财保险实务中,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般包括:
危险事故发生中支付的费用
危险事故发生之中,为了阻止事故的继续和蔓延,避免或减少理财保险标的损失,被理财保险人必然要付出各种施救费用,只要这种费用是必须、合理的,理财保险人应当全额承担。
危险事故发生后支付的费用
危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护和整理现场,妥善处理损失或未遭损失的理财保险标的,被理财保险人也要付出定费用,这部分费用理财保险人也应当承担。
核定事故性质、理财保险标的损失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为查明和确定危险事故的性质、原因而支付的勘查和鉴定费用;为审核理财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评估费用等。
仲裁和诉讼等其他合理费用
危险事故如果是第三者造成的,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出于理财保险人利益向第三者索赔、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所支付的费用,理财保险人应当承担。
他理财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索赔时效原则上从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理财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般情况下,理财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即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情之时;如果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是事后知情的,则要求其证明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情;同时,索赔时效因当事人提出索赔、理财保险人允诺、申请仲裁、提起起诉等行为而中断;此外,在索赔期限内,如果出现阻碍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索赔权的客观障碍,应允许适当延长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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