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理赔的概念
理赔是指理财保险人因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理财保险合同,审核理财保险责任并处理理财保险赔付的行为。上述概念说明理赔有以下特点:(1)理赔与索赔相对应,其实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理财保险职能的具体体现。(2)理赔的基础是理财保险合同。理财保险合同是理财保险人审核理财保险责任并处理理财保险赔付的根本依据。(3)理赔是理财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理财保险人在履行这重要义务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理赔的程序
理赔的般程序是:
(1)立案。理财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无论赔付与否,都应当编号立案,将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名称;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损失约数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填报出险通知书(式两份)。
(2)检验。其内容包括审核理财保险单证和现场勘察。理财保险人首先进行审核的是保单,保单如属无效或已经失效,就不必再进行其他程序。如果保单没有问题,理财保险人将对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其他单证进行审核,从单证上了解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理财保险责任;危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是否符合理财保险合同的规定;提出索赔请求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等等,如果上述审核发现问题,理财保险人亦可能停止其理赔工作。经审核单证没有问题时,理财保险人将进步进行现场查勘,从现场核实出险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等重要事实,当然,其中的重点是查明出险原因。
(3)核定理财保险责任。在审核单证和现场查勘的基础上,理财保险人将对是否属于理财保险事故;赔付理财保险金的范围和数额;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范围和数额;有否第三者责任等事项作出判断,最终确定是否承担赔付责任,承担多少赔付责任。
(4)支付理财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理财保险责任经确定,理财保险人应当与索赔人达成赔付理财保险金的协议,并迅速支付理财保险金。如果经审核不能承担理财保险责任,理财保险人应当向索赔人发出拒赔通知书,说明拒赔种单方民事行为,无须经理财保险人认可或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理财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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