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理财保险按商业理财保险实施方进行的分类

所谓商业理财保险实施方式,即投保人和商业理财保险人通过何种方式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关系,据此,我们可以将商业理财保险分为:
1自愿商业理财保险
自愿商业理财保险是投保人与商业理财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致的基础上,以自愿方式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而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关系的商业理财保险。商业理财保险是种自愿商业理财保险,商业理财保险人自主经营的险种,都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商业理财保险人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投保人投保,投保人也不可能硬要商业理财保险人承保。
2强制商业理财保险
强制商业理财保险又称法定商业理财保险,是国家基于某种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投保人和商业理财保险人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关系的商业理财保险。我国《商业理财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商业理财保险的以外,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
目前我国实施的强制商业理财保险主要有:
(1)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务院颁布《轮船、铁路、飞机三方面旅客理财伤害强制商业理财保险条例》,根据这条例,投保人和商业理财保险人都没有选择余地,凡是乘坐火车、轮船和飞机的旅客,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缴纳商业理财保险费,由国家指定的商业理财保险人予以承保;而商业理财保险人亦无选择投保人的余地,必须承保。这种强制商业理财保险,无须通过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关系。
(2)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商业理财保险条例》,在全国统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理财保险。这种强制商业理财保险,仍需通过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关系。
在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规定辖区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必须参加商业理财保险。如规定私营企业的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理财伤害商业理财保险。但是,根据《商业理财保险法》的规定,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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