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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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述商业理财保险的概念,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商业理财保险法定义为:调整商业理财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理财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理财保险法律关系,这种商业理财保险法律关系,因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商业理财保险监管关系包括商业理财保险监管部门与商业理财保险人之间形成的商业理财保险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商业理财保险监管部门与商业理财保险辅助人(商业理财保险代理人、商业理财保险经纪人、商业理财保险公估人)之间形成的商业理财保险监管与被监管关系。这是种不平等主体间的商业理财保险行政关系,因而,有关商业理财保险监管的法律都是强制性规范,有些学者称之为商业理财保险公法。
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关系是商业理财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通过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因而被称为商业理财保险私法。但是,出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尤其是保护投保方利益考虑,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干预双方的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关系,体现出私法公法化的倾向,所以,有关法律中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许多强制性规范。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商业理财保险法律关系,也是商业理财保险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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