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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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从根本上说,是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商业理财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商业理财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
这原则主要适用于商业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原则,商业理财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之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与社会各方相互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必要时,经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同意,由商业理财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遵循这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之安全,履行个善意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当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出现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危险情况时,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商业理财保险方。
(二)商业理财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原则主要适用于商业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原则,如果发生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商业理财保险人报案。而商业理财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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