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要求。由于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由商业理财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余地,其又通常缺乏商业理财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时,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
1履行说明义务的两种要求
对于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商业理财保险法》有两种要求:
(1)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是,法律对其履行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表明商业理财保险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口头方式。
(2)对于免责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商业理财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但法律对其履行方式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未作进步规定。
2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商业理财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将导致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换言之,则原本免责的事项,商业理财保险人将承担商业理财保险责任。但是,对于未向投保人说明其他条款的法律后果,《商业理财保险法》未作任何规定。
3说明义务履行的实际状况
规定商业理财保险人缔约时须履行说明义务,是我国《商业理财保险法》的项创举,就发展、规范中的中国商业理财保险市场而言,具有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致使商业理财保险人履行义务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首要的问题是:对于免责条款,商业理财保险人究竟该如何说明?又如何判断其有否履行义务?若采取口头说明方式,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可能陷入举证之困境,且口头说明难以规范;若采取书面说明方式,则书面说明文件,本身仍需说明,可能陷商业理财保险人于说明的连环套。商业理财保险实务中,商业理财保险人通常采取醒目方式,将免责条款粗体化,并于条款后设置声明栏,让投保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不过,司法审判中,法院往往不认可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这种说明方式,商业理财保险人因此而承担免责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的问题是:般条款的说明义务,由于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不但商业理财保险人置若罔闻,亦无司法机关追究商业理财保险人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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