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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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建国初和年代初期曾出现商业理财保险制度的雏形,但只是为了解决特殊时期具有突发性特点的理财高峰而出台的一些临时性措施,如年代初的大规模精减职工,年代末期下乡知青大规模返城。正式的商业理财保险制度建立于改革开放后的年代中期,并在年代加以完善和发展。
如果说改革前的理财保障是被动的,制度设计是临时性的,那么改革开放中建立的商业理财保险制度则是主动的,旨在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财问题。改革廾放中出现的理财往往是由于劳动就业、国有企业等项制度改革引起的,理财规模取决于改革进程的快慢,理财问题能否很好地解决直接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因而,建立商业理财保险刻不容缓。
针对企业劳动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国家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赋予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同年月,配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破产法》的出台,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商业理财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不过,直到年代初,我们仍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理财,而代之以“待业”、“待业保险”等概念。当时商业理财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被辞退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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