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充分发挥商业理财保险的金融性

我们认为商业理财保险的金融性,是指商业理财保险融通货币资金的职能。在此职能之下,商业理财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融资信用机构,将大多数尚未遭遇灾害事故的商业理财保险费集合起来,提供给他们中少数不幸遭遇事故的人。
多少年来,大部分学者往往习惯于从理财风险转嫁、损失补偿和商业理财保险商品的角度出发来观察商业理财保险,而不习惯从融资的角度来观察。其原因主要是:人们仅限于运用商业理财保险的其他职能;商业理财保险资金占整个社会资金的比例尚小;商业理财保险资本融通的作用和能量还未得到真正发挥;商业理财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还未发生等等。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金融化的信息时代,人们对金融刮目相看,同时也对商业理财保险刮目相看,其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理财保险具有金融性。随着商业理财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商业理财保险资金的运用越来越重视,商业理财保险资本在全部金融资本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商业理财保险寡头资本渗透能量足商业理财保险学说以影响某一市场全局。这就是商业理财保险业对宏观经济同时又发挥的更深层次的作用。因此,人们称银行、商业理财保险、证券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另外,目前的金融市场,商业理财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在相互渗透,银行和商业理财保险企业从业务融合到相互联合、兼并和收购,银行零售业兼营销售商业理财保险,商业理财保险和再商业理财保险业务采取证券化销售;在中国,商业理财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外资商业理财保险的进入逐年增多,商业理财保险准备金和商业理财保险费收入已成为庞大资本,部分商业理财保险资金已允许进入股市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充分发挥商业理财保险金融性职能作用的时机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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