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商业理财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可分为哪几类?
商业理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指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险种商业理财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各国海商法中关于商业理财保险的规定,就是典型的商业理财保险特别法。这类法规一般不超过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法的原则规定,但更为具体、细致,是各种具体商业理财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德国与其国民商业理财保险相关的法规,法国与其通俗商业理财保险相关的法规,英国与其邮政商业理财保险相关的法规,美国与其工业商业理财保险相关的法规,日本与其简易生命商业理财保险相关的法规,以及中国嫂海商法》第12章关于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规定,都属于商业理财保险特别法范畴。
社会商业理财保险法,又称劳动商业理财保险法,它是指规定以商业理财保险方法补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虽然有劳动意思及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济上的损失的法律和法规。各国社会商业理财保险立法区别较大。由于社会商业理财保险往往为国家经营,而且具有非盈利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与商业理财保险迥异,因此,各国都另行制定法律予以调整。各国关于商业理财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大致可分为以下3类:
1.制定单行商业理财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丹麦、挪威、瑞典、英国、美国等。
2.将商业理财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
3.将商业理财保险法作为民法债编中的一章,主要有意大利、前苏联以及东欧各国等。
一般来说,在采取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中,商业理财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凡商业理财保险法无规定者,适用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商业理财保险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一起纳入商法典中,被视为商事法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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