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与商业理财保险经营方式的差异
(1)展业。商业理财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其中,直接展业指商业理财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商业理财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我国目前在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商业理财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2)承保。商业理财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财产商业理财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商业理财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着对“人”的选择问题。商业理财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3)理赔。财产商业理财保险和商业理财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商业理财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4)防灾防损。在商业理财保险中,商业理财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及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在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中则体现在商业理财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商业理财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5)投资。由于商业理财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商业理财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财产商业理财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商业理财保险。
商业理财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商业理财保险人为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而预先提存的对被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负债,因此,采用商业理财保险与财产商业理财保险混业经营的方式,很可能发生寿险准备金被挪用的情况,最终导致拥有寿险保单的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利益受到侵害,商业理财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给付危机。为预防这类事件发生,《中华某某共和国商业理财保险法》(本书以下简称《商业理财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与商业理财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在当今国际购并浪潮中出现的产、寿险公司相互控股现象,与它们分业经营并不矛盾,因为相互控股的产、寿险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仍是相互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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