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理财险又称生命理财险,是以人的生死为理财险标的,以定期限内被理财险人死亡或期满生存为理财险事故的理财险合同。理财险中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所谓期满生存,是指理财险合同期满时;被理财险人依然具有独立生命的活体。因此,被理财险人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不能成为被理财险人。
二、理财险的特征
一 典型的定额理财险
定额理财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投保时无须考虑理财险标的价值因素,只需约定保额并载明于理财险合同中的理财险。理财险是典型的定额理财险,其原因在于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不存在理财险价值问题,投保人可以同时订立几种理财险合同,并与理财险人约定理财险金额,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的问题。
二 最重要的理财险
理财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理财险,理财险的些重要特征,都集中体现在理财险上。在理财险发达国家,几乎每个家庭都参加理财险,理财险费收入在整个理财险业收人中占据很大比重,因此,统计数据中都把保费收入分为寿险与非寿险两大类。我国理财险从年起步,近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三 射幸性的弱化
理财险发展至今,呈现出射幸性不断弱化,储蓄性不断增强的趋势,终身死亡险、生死两全险、年金理财险、分红寿险和投资连结型寿险等射幸性几乎荡然无存的产品,大受欢迎,发展迅猛。由于当事人获得理财险金给付只是时间问题,理财险变得更像银行储蓄或加入投资基金,预定利率或投资收益成为影响理财险金给付额的最主要因素。
四 积聚巨额理财险资金
与其他理财险相比,理财险的缴费与给付之间,存在很长的时间差,寿险公司从长期、稳定的保费收人中,得以积聚巨额理财险资金。理财险资金的有效运用,成为寿险公司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也使寿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供应者。
鉴于理财险的上述特点,许多国家在划分理财险业务范围时,把财产理财险与理财险视为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规定理财险人不得兼营;而将理财伤害险和健康险作为第三业务领域,规定财产理财险公司或理财险公司都得以兼营:我国《理财险法》修改后,也开始允许财产理财险公司在保监会批准的条件下,经营短期理财伤害险和健康险。这无疑说明,理财险与理财伤害险及健康险,虽然我国把它作为统一的理财险,其实两者存在着较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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