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哪些条件?

投保人在投保以后就会有一定的权利是可以享受的,那么有什么权利是投保人可以行使的呢?
1.解约权的行使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日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未到期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由于投保人是向保险人转嫁风险的人,其是否投保取决于投保人的意愿,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保险人是接受风险的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会使保险人通过解除合同故意逃避责任,有违保险的宗旨。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所以如此规定在于:①这两种合同保险期限一般较短,保险期限的以运输里程的长短来确定,并且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解除保险合同易引起纠纷;②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那么一些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或运输过程即将结束时要求退保,会产生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
2.保险金的请求权的行使
当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有权向保险人索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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