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含义及关系
(一)保险价值的含义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以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有概念,它是确定保险金额与计算赔偿的依据。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财产保险标的价值有客观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市场价(实际价值)。在保险实务中,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也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原始账面价值、重置价值等方式确定。由于市场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会发生涨跌,这样会使投保时依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不一致。对于有些特殊的保险标的。其价值不易确定或确无市场价可循时,为了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款而发生争执,可以按双方约定的价值为标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事先约定的价值作为赔偿的依据。不再另行估价。另外,在海上保险中,有法定的计算确定保险价值的标准。由于保险价值的存在,使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的确定、承保方式和赔偿计算方式都比人身保险合同复杂。
(二)保险金额的含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来确定的,一般作为保险人承担对受损标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及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额度,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不是保险人认定的财产价值,也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的等额,而仅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1.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相等。在足额保险中,一般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是投保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使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②是投保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市场价上涨,造成出险时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在不足额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只是以保险标的价值的部分投保,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3.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超额保险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情况:①是投保时投保人以高于保险价值的金额投保,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②是投保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市场价下跌,造成出险时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其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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