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几种承保方式
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和依据,保险金额应当反映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时间及保险价值确定的方式,财产保险的承保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除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外,还要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损失当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是多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是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按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定值保险方式承保的主要有两类标的。
一类是不易确定价值或无客观市场价的特殊标的,如艺术品、书画等,一般由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另一类是运输中的货物等流动性比较大的标的,由于各地货物价格差别较大,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来估算实际价值既困难又麻烦,而且易引起赔偿纠纷。此种保险方式实际上是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代替了损失发生时的保险价值。
(二)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与定值保险相对应的一种承保方式,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再来估计其保险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当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其不足的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款。
不定值保险方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运用得较多,绝大部分险种都以不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三)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按保险标的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特殊承保方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将受损财产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但是,某些保险标的(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由于使用期限较长,如果按扣除折旧以后的实际价值投保的话,那么当保险标的受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就不充分,不能使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以恢复生产经营。因此,适应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需要,保险人对某些标的可以按超过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承保。
重置价值保险其实质是一种超额保险,只不过这种超额保险是经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人认可的超额保险。所以,以这种方式承保的标的受损后,保险人按约定的重值重建价计算赔偿。
(四)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该承保方式是指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可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即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投保,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视为足额保险,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不足额保险,只不过是保险人认可的不足额保险,保险人对保险金额范围内损失全额赔偿,而不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这种承保方式之所以叫作第一危险责任保险,是因为它把保险价值分为两个部分,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部分是第一危险责任部分,该范围内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保险价值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视为未投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危险责任承保方式是针对某些在一次事故发生时不可能造成全损的保险标的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承保方式,对被保险人较有利,因此,保险费率相对于其他承保方式要高一些。同时,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在有些财产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单中所确定的的保险金额必须达到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未达到此比例的仍作为不足额保险,损失金额要按照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应达到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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