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涉及的关系方复杂、受制因素较多。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要遵循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但由于责任保险合同承保对象的特殊性,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它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保障对象、保险人责任范围、赔偿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1.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涉及第三者(受害人)
责任保险合同赔案的发生,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因此责任保险的赔偿必然涉及到第三者受害方。并且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受害人应向被保险人(致害人)索赔,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未向被保险人索赔,教保险人也就不具备向保险人索赔的条件。但由于责任保险合同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受害人不是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至于保险人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还是受害人,只是个形式,不影响问题的实质。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绘第三者造成韵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赔偿受制因素复杂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赔案的处理仅涉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状况,按保险单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赔款。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依法或按台伺约定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由于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赂偿责任,赔案的处理往往要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保险人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款。因此,责任保险的赔偿受制因素复杂,除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外,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制度对它都有影响。保险人经营该险种所面临的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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