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也称为汽车保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对象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一系列附加险。在各国非寿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不仅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别,也是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
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比较,机动车辆保险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标的出险概率较高
汽车是陆地上的主要交通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它总是载着人或货物不断地从一个地方开往另一个地方,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于车辆数量的迅速增加,而一些国家的交通设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车辆的发展速度,再加上驾驶员的疏忽、过失等人为原因,使交通事故发生频繁,汽车出险概率较高。
二、业务量大,普及率高
由于汽车出险概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寻求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各国政府在不断改善交通设施,严格制定交通规章的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对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保险人为适应投保人转嫁风险的不同需要,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在开展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附加险,使汽车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业务量大,普及率较高的一个险种。
三、扩大保险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中,针对汽车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往往不是同一人的特点,机动车辆条款一般规定:不仅被保险人本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凡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车辆时,也视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单上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机动车辆保险的规定以“从车”为主,凡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驾驶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此规定是为了对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并非是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违背。但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为了有利于促使被保险人注意维护、养护汽车,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督促驾驶员注意安全行车,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合同上一般规定:根据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第二年续保时可以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享受无赔款优待。以上两项规定,虽然分别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和优待,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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