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方式以及承保方式看,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特殊性
保险标的的价值随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因此,在投保时难以准确确定保险金额。这就需要一个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
(二)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大
保险标的物不是处于完成状态,而是处于施工状态。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通常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安装工程工地时起开始,至工程竣工,经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时保险责任终止。所以保险期内的大部分时间保险标的是处于未完成或逐渐接近完成的状态。与处于完成状态的保险标的相比,未完成建筑物的强度差,危险度高。虽然建筑安装工程在设计时就已经考虑了其支撑强度,对耐火灾、风雨、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性能也都有所考虑,但这些能力要待工程完成后,其作用才能完全发挥。因此,即使是应具有耐震、耐火性能的建筑物,在施工中可以说等于处于无防备状态,对面临的各种风险的抵抗能力一般都较脆弱。
(三)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工程是由人设计、制造、安装、施工的,潜在地存在着作业中的过失、错误等人为因素的风险。同时,风险的大小还为施工人员的技巧、熟练程度等技术水平所支配。因此,在施工、作业状态中。人为因素对工程的风险影响也很大。
(四)有试车风险
像机械、钢结构物的安装作业这种工程,为了检查完工工程往往要进行试车。为此,将遇到由于第一次开动从未启动的机器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即试车风险。这种风险从工程安装作业开始就已经存在,工程标的物在设计、施工、材质或制造中的缺陷。
由于没有开动而显露不出来,有许多工程的标的物在试车阶段发生事故,瞬问即决定接近完成状态的施工项目的命运,所以试车风险很大。
(五)被保险人的多方性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将随着工程的进行而发生的大部分风险作为保险对象,减轻这些风险可能给工程有关的各方造成的损失负担和排除围绕这种损失所引发的纠纷而造成的干扰,清除工程进行中的某些障碍,以保证工程实施的顺利完成。由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损失承担修复义务的单位或承担风险的有关各方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六)保险期限确定的特殊性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预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天数来确定的,自工程动工之日起或建筑安装项目的材料、设备卸至工地时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时止。保险期限的长短,一般由投保人根据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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