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主要承担各经济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例如,汽车肇事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医生误诊造成病人的伤亡,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致害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致害人投保了相关的责任保险,就把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由保险人承担致害人(被保险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所带来的威胁,使人们对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产生忧虑并寻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这是责任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从事各项活动中,因疏忽、过失等造成他火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的可能性,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从责任风险发生的趋势和对经济单位和个人带来的损失程度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人们在遭受他人的侵权损害时,可借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使责任方承担对损害的赔偿;②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给人们带来生产发展和生活方便的同时,也使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造成的损失后果日益严重;③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上升,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日趋升高。对致害人而言,责任风险事故一旦发生,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使现有利益受损,甚至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危及正常的生活,导致生产的中断,甚至经营的破产。因此,经济单位和个人有转嫁责任风险的需要。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1880年,最早的责任保险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在英国开办,承包人责任保险始于1886年,升降梯责任保险始于1888年,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年,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00年。以后,其他责任保险陆续出现。20世纪70年代以后,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进入了迅速发展阶段,首先是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迅速发展,其次是雇主责任保险得以普及化。目前,责任保险承保的领域十分广阔,已发展成为门类齐全、险种众多的一类保险业务,在非寿险业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比如,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一半左右,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约占非寿险业务的30%以上。
我国的责任保险始于50年代开办的汽车公众责任保险,但几年后停办。现阶段的责任保险是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开始的,先后开办了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一些家用电器的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但总的来看,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外,其他责任保险涉及的领域较窄,未成规模。因此,我国的责任保险今后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具备和完善以下条件:民事法律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保险人自身对责任保险开发的重视程度、专业人才的培养、经营技术的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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