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特点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要遵循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但由于责任保险合同承保对象的特殊性,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它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保障对象、保险人责任范围、赔偿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明显的特点。
一、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现代社会中,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所带来的威胁,使人们对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产生忧虑并寻求转嫁此类风险的途径,这是责任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人们之所以面告责任风险(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法律制度白孽不断完善,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因为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受到一定法律制度的约束,才有可能因违反法律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人们才有转嫁责任风险的必要,责任保险才会被人们所接受。所以,民事法律斜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事实上,当今世界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必然是民事法律制度相应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
二、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障了致害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而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代替致害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最终要落实到受害人手中。这样,既使被保险人避免了经济损失,也使受害人获得补偿与蔚籍。因此,责任保险合同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受到了保障。
三、保险人赔偿范围的确定一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该类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并在对保险标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和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是一种特殊的无形标的,由于这种标的无客观价值,无法估价,所以合同中无法确定保险金额。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避免赔偿时台同双方产生争议,我国现行的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要载明赔偿限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和计算保险费的依据。赔偿限额的大小根据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损失规模的大小和交付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比如,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由投保人选择。同一险种赔偿限额越高,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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