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可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由此产生两种保单——建筑工程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保险仅对保单上列举出来的风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为除保险单所载除外责任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责任范围
国际上多采用一切险保单,这里仅以建筑工程一切险为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单所载明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1)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2)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引致损失;(3)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致损失;(4)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6)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8)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9)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10)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名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11)盘点时发现的短缺;(12)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13)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4)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15)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6)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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