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的保险期限、免赔额及保险费率
一、建工险保险期限
建工险保险期限为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发生效力,直至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完毕时终止。但最晚终止日期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如需延长保险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主体工程中部分完工验收或交付使用,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自验收或交付使用时终止。
工程完工验收后,一般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如工程发现有质量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投保与否,由被保险人决定。加保保证期责任必须加贴附加条款,注明加保时间。
二、建工险的免赔额
在建工险中规定免赔额可以提高被保险人施工时的安全意识,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相应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
免赔额的确定,要考虑工程风险程度、工地自然条件和工期长短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后,具体确定数额。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可单独制定较高的免赔额。建工险中规定的免赔额一般指绝对免赔额。下面是建工险保险项目免赔额掌握的幅度:
(一)建筑工程免赔额
该项免赔额一般为保险金额的0.5%~2%。
(二)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或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三)其他项目的免赔额
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
(四)特种风险的免赔额
特种风险是指地震、洪水、暴雨和风暴,一般可规定为总保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为控制巨灾风险,应设置特种风险赔偿限额。该限额一般在物质损失总保额的50%~80%,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均不得超过这个限额。
(五)第三者责任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免赔额只对财产损失部分规定免赔额,对人身伤害一般没有免赔额的规定。
三、保险费率 (一)制订费率考虑的主要因素 (1)工程本身危险程度、工程性质及建筑高度;(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风险存在;(3)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4)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大小;(5)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6)同类工程的损失记录;(7)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8)是否包括经纪人佣金;(9)分保与否。 (二)开价费率可以逐项开价,也可统扯费率。即工程、第三者责任、保证期和附加险费率综合为一个费率。第三者责任有时可忽略不计,但对下述工程须认真评估其责任风险:机场、桥梁、缆线铺设、大坝、海上工程、石油化工、管道、电厂、采石场、水库、公路、污水处理、高层建筑和隧道、矿井、地铁等。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