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

1.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突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均按照保单规定予以赔偿;对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亦可负责赔偿。如:
(1)洪水、风暴、暴雨、冻灾、冰雹、火山爆发、滑坡、台风、龙卷风、地面下陷等自然灾害;(2)火灾、爆炸;(3)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超负载、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器引起的事故(工程保险对于电器原因造成的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不负责任,仅仅负责由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电器原因造成的电褰用具损失是机损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对每—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对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2.除外责任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器原因造成电器设备或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名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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