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或法律不予承认、不予保护的利益均不能构成可保利益;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损失的利益。保险不能使被保险人避免遭受损失,也不能弥补被保险人非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此外,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事实上的或客观的利益,且利益大小能用货币估价出来。
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从本质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能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并且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不同,因此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也不一致。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承租人对其所有、代管、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中,凡对事故后果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参加责任保险;在信用保证保险中,权利人对对方的信用或被保证人付自身的信用具有可保利益,可投保该类险种;人身保险小,詖保险人本人具有可保利益,若以他人为对象投保;人身保险,则可保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血缘、婚姻、抚养关系、组织关系(如团体人身保险)等。
对于财产保险,从保险台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可保利益:当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并无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就无效;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已消失或转移他人,如果发生丫损失,被保险人也不能得到任何赔偿。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有权请求赔偿,而且赔偿额必须以实际存在的可保利益为限: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效力不同于财产保险,它强调:任订立保险合同寸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发生人身事件时不追究有无叮保利益:因为人身保险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当人身事件发生时,不论是否仍具有可保利益,只按合同规定由保单持羊i者领取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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