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化体制改革规划的有关要求,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 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6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基本医保制度筹资水平差距。
二、增强保障能力 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左右。以省为单位统一制订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建立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适当提高门诊手术、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报销比例,合理设置住院起付线或低费用段报销政策,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满足参合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全面实施大病制度 2015年,各地要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启动大病保险补偿兑付。2015年底前,以省为单位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根据新农合基金规模、基本医保保障范围与保障水平、高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等影响因素,科学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规范经办服务行为。鼓励各地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将新农合基本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一并负责,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经办服务通道,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2015年底前,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以按病种付费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先执行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完善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全面、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开展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的地区,将病种范围扩大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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