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报销时间
报销时间有规定,应当从出院当天算起三个月之内有效。
根据省有关文件及虞城县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者,须在当地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住院5日内与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家人补办转诊手续,出院后10日内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助手续,否则不予补助。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须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转诊证明报县合管办审批,经批准登记并在出院1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县合管办按照市级或市级以外就诊执行补助,否则不予补助。为照顾到部分参合农民在县外就诊后因跨年度的原因不能及时按照要求返回县内进行补偿,该县每年都会将跨年度补偿的时间延后至本年度的2月底。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家庭成员应全部参合而未全部参加的; 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及其他各种疫苗、菌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药费用以及各种辅助生殖技术 等相关的医药费用等; 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
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非医疗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空调费、取暖费、会诊费、卫生费、包房费、陪护费等; 健康体检、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医疗咨询等费用; 因酗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自我伤害、医疗事故 及他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 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
由企业生产性伤害、有偿服务的意外伤害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它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不予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伪造、涂改合作医疗有关票据,将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医药费不予报销;骗取报销支付的,支付费用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报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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