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受害人可直接索赔
案件事实:李某驾驶一牵引车牵引着一辆半挂车,沿光华路由南向东右转富民路时,遇到老王骑自行车沿光华路同样由南向东行驶,半挂车右侧尾部与自行车左侧接触,致使老王严重受伤,财物受损。
经诊断,老王的伤情为无骨折脱位型颈脊髓损伤伴不全瘫、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口、鼻、眼均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管局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王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老王的家属与李某多次进行协商,都没有达成赔偿意向,经过了解,李某在保险公司分别对两辆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于是老王将李某、李某的雇主黄某告上法庭。值得一提的是,老王还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共计23万余元,要求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共计4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两辆半挂车保险范围内分别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各11万余元;被告黄某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可见,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商业险保险公司,关键要准确把握何为“怠于请求”。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某及其雇主黄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向受害人王某进行赔偿,又不主动要求和协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行为已构成“怠于请求”。因此,王某依据法律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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