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为什么难;近因原则在;作怪
每天都有新发现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这里的近因指的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的原因,并非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这是判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要承担责任;如果此近因属于除外或未保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也太专业,太抽象了,下面我们看几个故事案例,来进一步认识这个“作怪”的近因原则。
案例一这是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个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某一天,他去森林中打猎,不慎从树上跌落后受伤。他艰难地爬到公路边等待并寻求救援。不幸的是,夜间天冷,这位居民染上肺炎后去世。分析:在本案例中,导致被保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树上跌落受伤,一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因此,保险人要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女士年买了意外伤害险。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为非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因此不予理赔。分析:本案例中,女士被汽车轻微碰擦,发生在一般健康人身上,是不会导致死亡的。
女士身故的原因是心脏病所致。虽然车辆碰擦是意外,但不是导致其死亡的近因,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三某公司班车在城郊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某当场身亡,后排的赵某,被撞断胳膊,大量失血,送往医院后,急救中因心肌梗塞,第二天去世。两人生前都曾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调查后,理赔如下:赔偿张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赔偿赵某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分析:张某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赵某被撞断胳膊,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能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身故的责任范围。通过三个案例,您可能对“近因原则”有了一定的认识。有时候,不是保险理赔难,也不是保险不赔,而是这个“近因原则”在“作怪”。
保险业对于近因原则的类型和认定,有多种情形,比如单一原因、多因连续发生、多因间断发生、多因并存发生等很多情况。建议您在报案理赔前,多多收集证据,事先咨询保险专家,免得理赔过程中因“近因原则”而产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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